(柳房网讯)房地产行业涉及民生,除了商品房外,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等也是这项行业的重点突破方向。
近日,柳州市就《柳州市关于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了危旧房的范围、治理办法、资金筹集、申请材料等,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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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造适用范围
《意见稿》中的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是指按照城市修复和城市更新规划要求,对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危旧房屋通过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现解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屋可进行治理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危房结构住宅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 以及单栋住宅(不含自建房);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三)大板房屋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四)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已列入历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屋不纳入危旧房屋治理改造范围。
危旧房改造实施方式
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应与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紧密结合,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各城区根据危险房屋等级提出处理建议,对辖区内危旧房屋按照“一幢一策”原则,视情况采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一)修缮加固。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和房屋实际情况对受客观条件限制、具有保护价值或其他原因无法拆除的房屋,在不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的情况下,鼓励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主体自行采取修缮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拆除重建。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均符合条件、住户改造意愿强烈、具备重建施工条件且无征收计划的零星分布的城镇危旧房屋,结合实际,对不影响周边住宅采光照明标准(或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符合消防安全及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在不超过原有户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原址拆除重建;也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高度在原址拆除重建。增加的建筑面积除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外,可以由辖区政府统筹用于补充社区配套短板或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等。
(三)妥善安置涉改住户。按照“因户施策”的原则,对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住户进行妥善安置。原则上,鼓励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主体以“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拆除,依法在原地新建房屋、原地回迁,鼓励住户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过渡。
(四)鼓励各城区结合实际,创新举措,依法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危旧房改造申请办法
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主体可发起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实施治理改造工作,由城区房屋城乡建设或危旧房屋改造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一)修缮加固项目。 由建设单位将业主申请或委托协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城区房屋城乡建设或危旧房屋改造部门备案后, 即可组织实施。涉及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程序,按照现行相关文件执行,房屋内部结构和产权面积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变更权属登记。
(二)拆除重建项目。 由建设单位向城区按照法定程序 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土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范围内的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门江林场危旧回建项目
—橄榄苑8月实景